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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1994年,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黑龙江省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其方案如下:
    一、实行明码标价的意义
    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监测;有利于政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企业及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交易,正当竞争;有利于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明码标价的范围、方式、内容
    (一)范围:凡在我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明码标价,并按本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方式: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价格单等。具体标价方式是:1.标价签:适用于零售企业、批发企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农资、工贸、轻工等集贸市场,个体摊床及零售商品的各类摊点。2.价目表:适用于各单位的批发企业,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服务单位,医院的药局等。3.价格板:适用于宾馆、招待所、旅社等服务单位的前厅和客房,邮电、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的售票处、签证处、收费处等,检测站、存车处等有收费的经营服务单位。4.价格牌:零售企业的鲜活商品柜台,集贸市场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废旧物资回收、流动售货车、柜等。5.价格本:饭店、咖啡厅、卡拉OK厅等饮食服务行业,宾馆、招待所、旅社附属的餐厅。6.价格单:公共电汽车、长途汽车上的票价,出租车、公共电话亭、公厕等简单收费的场所,医院的各种检验项目等。
    (三)内容:1.零售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2.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按上述六项标明外,还要标明型(牌)号。3.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4.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销售(出租)价格。5.对于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纳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6.行政事业性收费场所还要悬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7.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正常商品价格。8.实行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商品,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9.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不宜标价的,均须经物价局核准。10.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崔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