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不得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范围和定义,都做了具体的界定和解释,对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全省统一规定为不高于100%。在此幅度范围内,省内各市、县物价部门按照商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当地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对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与认定,对违价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要求,对有牟取暴利行为的经营者,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对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