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该条例共设八章42条,包括总则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草原征用、使用和临时使用,草原保护和利用,草原建设,草原监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该条例是在总结过去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依照《草原法>第二十二条,重新制定的。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胥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