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针对近几年来建筑市场中出现工程承发包双方相互利用,行贿受贿问题较为严重,建设单位私招乱雇,肢节工程发包以及施工设计单位,无证、越级设计、施工、倒手转包等问题对资质管理、发包管理、承包管理、工程监理、合同和造价、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尤其是突出了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和监理。本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省建筑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不正当竞争及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起到了法律规范作用。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