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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建设

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的原则取得成果。1994年,全省共颁布地方性环境法规2件,制定政府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23件。这些环境法规、规定的制定、颁布,尤其是《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完善全省地方环境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哈尔滨市率先出台并实施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管理办法》,被一些市、县借鉴并相继发布了适合本地情况的类似规定,对改善居民扰民环境问题收到明显的效果,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赞扬;在执法大检查方面加大了力度,由各级人大和政府共同制定方案,共同组团,采取普遍自检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对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双鸭山、农场总局等地进行了重点检查。各地也拓宽了检查的辐射面。共检查了663个企事业单位,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209件,关停企业9家,对68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意见,共罚款21.25万元。通过检查,促缴排污费429.76万元。一些市、地如双鸭山市局,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带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韩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