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修正案
1990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四年来对于促进全省邮电通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省政府、省人大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邮电部门的通信行业管理地位和职能,由邮电部门依法对通信市场进行管理,明确了邮电基本业务的专营权,除国家明令放开的部分电信业务外,其他业务由邮电部门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来统一经营;规定了城市建设必须统筹解决通信管线的配套问题;对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孙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