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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从1993年下半年起,人民银行总行不再增加省级分行信用贷款限额,并以199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省及省以下各级工、农、中、建四家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借款实际占用额采取“上借下还”的办法,结束了10年的信用借贷关系,资金供应渠道改为人民银行直接发放给各家专业银行总行。二、加强临时调剂资金管理。由于信用贷款渠道的变化,为避免各省、市、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临时资金头寸不足,同城票据交换资金不足等临时性资金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又下批各省一部分临时调剂资金,这项资金只能用于大、中城市办理7天和20天以内的短期贷款。三、完成了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政策性存贷业务。根据国家组建农业发展银行的需要,全省人民银行认真组织专业银行的政策性存贷款业务的划转工作,协调划转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于1994年7月按时完成了划转。全省向农业发展银行共划转存款103亿元;划转贷款203.07亿元。其中由全省工行划入贷款92.2亿元,由全省农行划入贷款110.9亿元。四、规范同业拆借资金管理。1994年,在配合整顿金融秩序、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资金的基础上,对同业拆借进行分类管理,即对7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以内的短期拆借实行分别监管,对介入融资市场的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同业拆借以无形市场为主,短期融资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中介机构办理。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五、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省人民银行及时印制下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市地县人民银行在监测各家银行贷款规模的同时,试行分析各家银行资产负债风险情况。 (周逢民 董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