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新举措
1994年,根据《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对全省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支取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一、制定了地方法规。结合全省实际,由省人民银行起草,省法制局修改,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
二、建立“两证一册”制度。设置“开户许可证”,控制多头建户。施行《支取现金许可证》制度,与基本帐户相对应,每个开户单位持《支取现金许可证》支取现金,使单位套取现金、超库存、大额用现的问题在银行窗口就得到控制。省人民银行密切配合省劳动局、人事厅开展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颁发了《工资基金手册》,开户银行窗口审查工资基金支出情况。
三、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专业银行以自查为主,在把好现金窗口,现金管理外查上下力气;人民银行以联查为辅,包括对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法规情况检查及对开户银行自身现金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控制消费基金和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一)召开了省级各专业银行计划处长会议,要求各地银行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二)重申健全审批制度,控制大额支现。明确规定,每笔支现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主管现金管理的科(股)长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现金管理的行长(主任)批准。(三)建立大额现金支取报备制度。要求各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台帐,对每笔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季累计超过200万元的非工资性大额提现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刘铁骑 董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