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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发展劳服企业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0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劳服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就业安置容量,1994年5月10日省劳动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提出了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新办的城镇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基本生产、加工、服务能力的劳服企业,应及时予以登记注册。劳服企业因安置待业人员、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欲申请变更原登记注册事项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无需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3.在同等条件下,城镇规划建设和房地产部门要优先解决好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所收取的城市规划费减半。4.对年实现进出口商品总额达到50万瑞士法郎的劳服企业,由劳动部门报请省边贸局授予对独联体国家经贸委托代理权。优惠政策促进了我省劳服企业的发展。到1994年底,全省拥有劳服企业18038个,从业人员近114万人,其中安排城镇待业人员105.5万人,企业富余职工27.7万人,年创产值92亿元,上缴利税6.5亿元。 (孙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