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所有企业都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为加快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机建制,根据《劳动法》第106条规定,1994年召开了全省深化劳动领域改革座谈会,提出全省所有企业将于1996年底以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牡丹江、佳木斯、肇东、双城等市应于1995年底前在各类企业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它市地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于1995年底以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2.进行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要选择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并制定有关集体谈判规则和办法,加强指导,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力争1995年底前在30%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至1996年底,要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建立集体合同制度。3.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4.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企业应面向市场,努力扩大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多元发展,增强安置能力。各级政府应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筹集资金,大力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扩大社会安置空间。工商、税务、银行、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对组织起来兴办第三产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在领取营业执照,开设经营网点、贷款、减免市场管理费、摊位费及税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孙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