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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伊春等地发放敬老优待证

为贯彻《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哈尔滨、伊春等地老龄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老年人优待办法,由市老龄委发放《敬老优待证》,分别从1994年9月1日、10月1日起实施。持《敬老优待证》主要可以享受进入公园,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免费待遇;在市、区、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可半价挂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在辖区内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除举行重大活动和国际性比赛外,可半价购票;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运车、通勤捎脚车,购买一区票可乘全程等。 (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