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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的“八不准”

1995年3月1日,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对下检查工作的“八不准”》:一、除法律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二、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的必要检查,每年只进行一次,不得搞重复检查。三、不准两个以上检查组同时到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同一问题不准几个部门重复检查。四、到企业检查要轻车简从,不准搞迎送和其它任何仪式,不准层层陪同。五、不准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内容和延长检查时间。六、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和违反规定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借机游山玩水。七、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品;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企业赠送的产品。八、不准以检查为名,谋取单位、个人的私利或借机向企业勒卡、乱摊派、乱处罚。(樊玉本 孙成安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