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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

(1)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正式建立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使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统一证件工作。省政府还发布了《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同时加强了对各地、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案件的指导,使行政救济行为逐步规范化、制度化。(2)开展行政执法状况调查和行政执法资格审查。采取问卷方式,对省内一些城市的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对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普遍进行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全省共有1.1万个单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权。(3)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自1995年4月开始,组织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共有11万多人接受了培训。(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199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使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实现经常化、制度化,以便有效地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对完成本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吉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