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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刚等抢劫、放火案

郭洪刚(19岁,原牡丹江市农业银行桦林信用社经济警察)、吴海龙(18岁,原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煤矿汽车司机)、陈士富(18岁)多次合谋抢劫牡丹江市农业银行桦林信用社。1995年4月29日23时许,郭洪刚乘值班之机用信用社警卫用的“五六”式冲锋枪将与其值班的干部孙玉权、经济警察刘菊实杀死,打开信用社的门,将隐藏在该信用社附近的吴海龙、陈士富叫入室内,用盗得的电、汽切割工具切割金库门未果。郭洪刚、陈士富用铁棍将铁柜、办公桌撬开,翻出“五六”式冲锋枪子弹182发,“五四”式手枪子弹350发,人民币3000余元,金项链1条、金耳环1付、纪念币4枚、香烟5条。然后,吴海龙在郭洪刚指使下将汽油洒在被害人刘菊实的尸体上,点燃后3人逃离现场。火灾造成经济损失4.9万余元。3人于1995年4月30扫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
    1995年5月24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郭洪刚、吴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士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洪刚、陈士富均服判,不上诉,吴海龙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郭洪刚、吴海龙死刑,陈士富死刑,缓期2年执行。郭洪刚、吴海龙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