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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涛贪污、挪用公款案

1993年11月16日至1994年3月26日期间,谢涛(27岁,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支行会计科会计)乘为企业办理汇款之机截留企业电汇、信汇凭证第三联,自制银行支票进帐单和汇款凭证,共挪用公款20笔,合计金额442.86万元。其中,用于补还前次挪用款273万元,转入其本人在黑龙江省证券公司、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帐户169.86万元,除用于自己买卖股票119.56万元外,用于还欠款2.3万元,用于归还挪用款48万元。1994年4月1日案发后,检察机关收缴81.8393万余元、尚有41.6206万余元不能归还。1995年4月1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涛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在二审审理期间,谢涛家属能代为谢涛退赔挪用公款所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于1995年6月2日依法改判谢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