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明宇与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专利权属纠纷案
1984年,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工程师王兴华(57岁)研究“采用蒸汽浴机”,并于同年7月撰写出蒸汽浴机的《初步设想》及《可行性论证》。当月16日,王兴华邀请国营风华机器厂高级工程师王振中(53岁)共同开发此产品,后王振中又推荐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吕文富(56岁)参加此产品的研究工作,并进行了分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设计出由箱盖、箱底、坐凳、布篷、蒸发器、上水箱组成的蒸汽浴机第一套总图。此后,吕文富不再参加设计组工作。1986年3月,国营风华机器厂自动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梅明宇(56岁)与王兴华、王振中一起进行蒸汽浴机模拟试验,后试验中断。7月,王兴华、王振中、梅明宇3人分工负责。1987年5月27日,王振中在其家中交给王兴华1张总图,王兴华认为王振中设计的总图不能表达设计思想要求,便让梅明宇重新设计总图,梅于同年10月完成图纸。1988年3月19日,王兴华委托专利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89年6月21日授予王兴华非职务发明权。1990年11月1日以王兴华为代表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黑龙江省无线电一厂实施。合同中写明,该专利为王兴华、梅明宇、王振中3位工程技术人员非职务发明,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收取入门费2.5万元由3人均分。在该专利技术转让实施中,王兴华、梅明宇、王振中3人对该专利权属发生争议。王兴华以该专利权为其一人所有为由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专利是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3人利用业余时间共同构思、设计完成的,王兴华是此项成果的主要发明者,王振中、吕文富也对此项发明创造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梅明宇在此项发明中没有做出具体创造性贡献,不应列为专利权人,但其在设计过程中,为此项技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保证了此发明的顺利完成,故其对此专利所产生效益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判决“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为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3人共有,该项发明专利产生的经济效益具体分配比例为王兴华45%、王振中35%、吕文富15%、梅明宇5%。梅明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