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龙国际药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日报社及其记者侵害名誉权案
哈尔滨万龙国际药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是由香港万泉国际发展公司同黑龙江省中医药物科技成果综合服务站、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哈尔滨市长城药烟研究所四方合作,由香港万泉国际发展公司在哈独资注册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项目,主要是生产、销售治疗痔疮的药烟“克痔宁”。1992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卫生厅根据万龙公司的申请,以黑卫药[1992]10号文件批准药烟“克痔宁”按蜈蚣、土虫、珍珠、血竭四味药配方生产。6月30日,万龙公司在未经重新临床试验又未召开合作四方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以合作四方的名义再次打报告给省卫生厅,要求生产的药烟“克痔宁”不放血竭。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由药政处处长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口头通知万龙公司按不加血竭的申请进行试生产。万龙公司接到省卫生厅的口头通知后,在案外人合作方哈尔滨市长城药烟研究所所长常树亭拒绝为其提供配方的情况下,生产了未放血竭的“克痔宁”药烟3000箱,常树亭得知后以万龙公司生产的药烟“克痔宁”少一味药、是假药为由上访。哈尔滨日报社接到常树亭控告材料后,经记者李里程、郜猛、关向东采访调查核实于199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在《哈尔滨日报》第五版发表了《中外驰名的“药烟”,假药?》(以下简称《假》)一文,向社会披露了“克痔宁”少一味药的事实和调查经过,并对药烟“克痔宁”的真假提出了质疑。3月24日,卫生部就哈尔滨市长城药烟研究所举报万龙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克痔宁”问题致函省卫生厅,要求参照《药品管理法》认真查处,并报告结果。4月15日,卫生部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就“克痔宁”有关问题作“我部尚未制定类药品管理办法,各地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和“根据禁止刊播卷烟广告的有关规定,应严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克痔宁’进行广告宣传”的答复。1993年4月万龙公司以其生产的不加血竭的“克痔宁”是经省卫生厅口头同意的,不是假药,哈尔滨日报社和记者关向东发表的《假》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哈尔滨日报社反诉万龙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万龙公司在申报变更“克痔宁”配方时,事先既未经过合作四方参加的董事会讨论决定,又未经过临床试验,而向省卫生厅书面申请时却称经过临床试验,加入“血竭”临床疗效不明显的做法在主观上明显有欺骗行为。因此,原告强调不放血竭生产的“克痔宁”是经省卫生厅口头同意的,不是假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哈尔滨日报社和关向东发表《假》文披露万龙公司生产的“克痔宁”缺少一味名贵中药“血竭”的新闻报道是真实的,其动机是维护广大消费合法权益,属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关于哈尔滨日报社的反诉请求,因该报社未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也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万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哈尔滨日报社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判后,万龙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万龙公司承担。(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