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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玉杀人案”撤销原判

石东玉,31岁,原系中共党员、待分配复员军人,住伊春市友好区友谊林场。1989年4月5日23时30分许,伊春市友好区友谊林场营林员关传生(25岁)在距林场办公室90余米处的路上被杀。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石东玉当晚23时到林场锅炉房闲谈,24时离开,有作案时间;同时在石家衣柜内提取一件带血迹的军上衣,在箱子内提取一把水果刀,经对军上衣的血迹检验为A型人血,与被害人关传生血型相同;在审讯中石东玉曾供认杀人事实,与现场勘验、尸检鉴定相符,预审终结,移送起诉。伊春市检察院于1989年12月5日提起公诉。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退回补充侦查。1991年3月,伊春市中级法院重新受案,开庭审理后宣判石东玉死刑。宣判后,石东玉否认杀人犯罪,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伊春市中级法院1991年12月2日改判石东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送省高级法院复核。省高级法院于1992年2月26日予以核准。
    1994年5月,伊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马云杰抢劫案件时,马揭发关传生被杀是友好林业局汽车管理处工人梁宝友所为。为此,公安机关和伊春市中级法院对石东玉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对原认定石东玉杀人主要证据尸检和血型鉴定重新进行论证和检验,确认均有错误。并查出石衣上血迹系与其弟厮打时所致和预审石时有刑讯逼供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对揭发梁宝友(1990年10月27日被他人伤害致死)杀害关传生的线索也进行了调查。梁宝友生前流露杀死被害人关传生的事实经过已得到梁的母亲及马云杰等人的证实,作案时间与被害人关传生离开办公室的时间相吻合,使用的凶器与尸检鉴定相符。省高级法院经复查,于1995年4月12日决定撤销原判,对石东玉宣告无罪。(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