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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黑龙江省收取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对外省建设队伍进入黑龙江省承担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的要求,1995年3月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收取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进入我省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相应的比例向省或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外省建设队伍管理费。其中独立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分包工程的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该《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杨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