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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建设

由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在如何强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能、增强环保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以及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不足,增强了可操作性,为全省环境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还出台了《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在1995年10月1日以省长10号令正式颁布实施。这个举动在全国省级环境立法方面是第一个,国家局已向全国推荐。此外,省环保局制定了五个规范性文件,各市、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和《条例》的贯彻,相应制定出台了30多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辖各市普遍制定出台了《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管理办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等。
    1995年,全省共检查了842个企事业单位,处理违法行为321件,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17家,对81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罚款44万元,催缴排污费711万元。对上年执法检查出的重点案件涉及的企业,进行了跟踪问效,重点复查。80%已通过验收合乎标准,20%在积极的治理过程中。执法工作中,总结推广了一些好的典型。如双鸭山用煤矸石烧空心砖,鸡西治理洗煤水、开发型煤,牡丹江、鹤岗等市的粪便无害化处理以及轻工系统的糖酒废渣的综合利用等好的典型和做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韩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