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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管理

一、1995年,省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业务管理的力度,增强了透明度。省、市人民银行在机构审批工作中坚持先批筹建、后批开业,使金融机构审批规范化;及时下达储蓄网点指标228个,市地人民银行也适时将指标分解到各商业银行,并支持各商业银行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将指标变成实实在在的机构;适度审批商业银行开办大额存单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审批大额存单30.5亿元,审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在其各自规模内试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二、稳步推进全省证券市场的发展。1.根据全省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查,批准设立8家证券营业部。2.完成全省投资基金在省内的上市工作;推出黑龙江基金业管理协会方案,加强了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自律。3.为加强黑龙江证券机构经营的自律性,推出黑龙江证券业管理协会方案。4.对地方企业债券还本付息情况进行了跟踪监测,先后对6个企业债券偿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5.根据总行、证监会和财政部文件精神,对证券回购业务重新规范,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机构的国债回购业务进行检查。
    三、根据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借全国组建第一批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契机,向总行申报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等4个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四、规范和清查了全省房地产信贷部,参与全省的“安居工程”工作。按照总行银发[1995]241号文件要求,对全省工、建两行房地产信贷部进行了检查,对政策性信贷业务和自营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分帐核算,分帐管理。
    五、保险市场在规范中有序发展。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适度发展的原则,在全省增设保险机构5个,保险代理机构儿个,审批各家保险公司开办新险种5个,附加险2个,确认附加险4个。2.针对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下伸机构问题,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进一步确定太平洋、平安保险机构发展步骤和全省保险市场的基本格局。3.积极筹备成立黑龙江省保险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在章程、理事会组成、办公场所、会费等方面已达成共识,待民政厅批准即可开展工作。4.根据总行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征求各家保险公司的意见后,制定了全省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六、在邮政储蓄的管理上,对全省的邮政储蓄机构逐一进行了清理和确认,摸清了底数;对全省的邮政储蓄机构和业务加强监管,将管理的重点从审批向管理转移。(省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