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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测绘工作管理

依法理顺测绘管理体制。积极依照《测绘法》和《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理顺各级测绘管理体制,4月省编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各级测绘管理体制的通知》。10月份,召开全省测绘工作会议,马淑洁副省长在会上再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文件要求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初步解决了我省地方测绘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这一多年难题,多数市(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了测绘管理机构。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继《省实施<测绘法>办法》之后,制定发布了《省测绘资格审查办法》、《测绘计量管理办法》、《丙、丁级测绘资格标准》、《省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规定》、《省测绘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等7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测绘市场。对全省测绘单位依法进行了测绘资格重新审查,加强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和盗标案件查处,纠正多起不依法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地图市场,对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超范围出版地图的问题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地图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保护地图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齐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