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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规定,1995年对命名满4年,即1990年12月以前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进行了重新申报、考核。多数单位命名以来,能认真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特别是通过学习贯彻《条例》,干部群众依法创建意识明显增强,创建活动日趋规范,文明单位的作用和影响不断扩大。但是也有部分单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忽视了职工队伍建设,没有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失去了文明单位的先进性。为了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保证文明单位质量,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199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重新命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的决定》,决定重新授予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等91个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重新授予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346个单位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重新授予呼兰县李家乡张官村等45个村省级文明村荣誉称号。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原荣誉称号自然终止。
    《决定》号召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条例》,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这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奋起直追,力争早日跨入先进行列。今后,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为尽快把我省建设成为繁荣、富强、文明的先进省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