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修正案》
《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于1988年1月7日由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条例在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应作必要修改。为此,省民委会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深入各地市、县及民族乡镇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基层意见,形成修正案(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提交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讨论,于10月14日通过。《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修正案》对《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共修改17处。(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