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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责任的追究办法

  文中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下列行为均属于失职:(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对本级领导班 子成员或下一级领导班子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的;(四)对选人用人严重 失察,以及对有严重问题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严重问题不能认真严肃处理的;(六)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失职行为。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上述六条行.为之一,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凡是共产党员,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行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规定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一般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责任的追究办法,由主管党委、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樊玉本 孙成安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