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刘春兰索要公款案
1993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财政局局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主任刘春兰(女)从加区建委索要现金1万元,1994年11月向加北中心校索要现金1万元,分别用于处 理当年招待费和送礼。1994年12月上旬,又向加区建委索要现金1万元,调查组进入后此款已上交。1994年12月30日从给财政局装修会议室的华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经理刘芳军的19万元预付 款中,要回1万元现金,其中4800元支付了接办公楼劳务费,其余5200元上交了调查组。刘春兰从1993年11月至1994年12月以处理招待费为由先后向三个单位索要现金共计4万元。经大兴安岭 地区加格达奇区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区委批准,给予刘春兰开除党籍,行政撤销财政局局长、加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主任职务。(樊玉本 孙成安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