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钢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案
1992年1月至1995年2月间,王钢(18岁,无职业)流窜于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长春、沈阳、大连、天津、唐山等地以查水表、找人等欺骗方法人室持刀威逼、捆绑被害人 抢劫作案53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在实施犯罪中杀死6人,强奸妇女、幼女23人。入室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核款计人民币1950余元。6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钢 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王钢被依法处 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