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连贪污、挪用公款案
1993年3月至1995年5月,韩相连(42岁,原系黑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在担任黑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用假发票平帐核销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50余 万元,用于购车等挥霍掉。案发后,追缴赃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00余万元用于个人经商、炒股票等,已归还19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物折合人民币8万元,尚 有110余万元未归还。1996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韩相连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