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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结案

  1978年,牡丹江市机械局所属的牡丹江轴承厂由市郊区温春镇搬入市内文化街,所留下厂区面积4352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57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455789.36元,于1979年被市机械局 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市钢管厂使用。1982年牡丹江轴承厂由牡丹江市机械局划归省属哈尔滨轴承工业公司,双方在《交接书》中规定,将钢管厂使用的这部分固定资产划归机械冶金局处理 。但是,牡丹江市机械冶金局对这部分资产一直未作处理,仍在牡丹江轴承厂财务帐上。1988年6月牡丹江轴承厂下放到牡丹江市时,对该部分资产提出产权要求,几经协调,没有得到解决 ,被当作遗留问题列入《下放协议书中》;1994年,牡丹江轴承厂加入北钢集团公司。对于牡丹江轴承厂在温春镇旧厂址的国有资产占用权再起纠纷,北钢集团作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牡丹江市 机械冶金局产生争议,申请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解决。省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双方各执的理由,经过认真调查,反复认定,理清了这部分资产产权关系的几次变化,于 1996年12月30日,下达了第一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牡丹江轴承厂原温春镇厂区的国有资产随牡丹江轴承厂隶属关系的改变归北钢集团公司所有。考虑到现资产占用单位牡丹江市钢管厂使用 年限较长的实际情况,且是集体企业,建议北钢集团公司在管理此项资产时,应结合国家的统一政策慎重处理。至此,这桩长达八年之久的产权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李方权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