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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

  1996年的农机管理工作重点抓了两方面。在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7月6日省人大第22次常委会颁布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农机局、 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出台了《黑龙江省国家投资或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报废、变卖管理办法》,省农机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了《黑龙江省农业机 械维修厂、点违章处罚规则》中行政处罚条款,并对省政府1992年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在行政执法方面,全省农机系统继续开展打“两黑”和清理整顿 农机维修和销售两个市场活动,并落实了执法责任制。由于农机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省链轨拖拉机技术状态完好率达到85.67%,有库率达到82.76%;大型配套农具技术状态完好率达 86.63%,有停放场率88.12%;轮式拖拉机技术状态完好率88.26%。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5.4%,检验率达到89.4%,驾驶员审验率达到88.6%,持证率达到95.7%。农机人员培训达23.3万 人次。(宋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