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立法
1996年,黑龙江省共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城市供 热条例》对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设施维护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 ,并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第十九条规定:“在采暖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C”;第四章热费管理中,区分不同的用户规定了热费的缴纳办法和 期限。《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等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监理规定和招投标办法是《黑龙江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的配套性规章。监理规定共29条,对监理的任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监理委托合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计划确定的重点 工程;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招投标办法共6 章40条,对招投标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招标投标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 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1.政府投资的工程;2.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3.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4.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5.利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第12条对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情况作了严格限定,并同时规定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 批。监理规定和招投标办法出台后,我省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市场行为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滕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