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996年继续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以市长目标责任制为龙头,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运行机制。省政府与14个地市(农场总 局)签订了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并与省教委、省农牧渔业厅、省石化厅、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省电力局、哈尔滨铁路局、省航运局签订了厅(局)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这项 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推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1996年考评结果:参加考核的13个市、地和九个省直厅(局)均完成了所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其中: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 、双鸭山市获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先进城市奖励,省电力工业局、哈尔滨铁路局获厅(局)长环境保目标考核先进厅(局)奖励。
按照国家要求,对省辖11个城市进行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考核指标由上年21项增加到27项(其中环境质量7项、污染控制9项、环境建设6项、环境管理5项),采用百分制计分 。依据考核细则各城市评分名次分别为:大庆市(80.62)、牡丹江市(73.10)、哈尔滨市(70.16)、鸡西市(69. 71)、双鸭山市(69.44)、鹤岗市(64.85)、佳木斯市(64.22)、伊 春市(60.60)、齐齐哈尔市(58.73)、七台河市(57.94)、黑河市(53.63)。
通过考评,各城市在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项工作中有了一定的进展,如:城市集中供热锅炉达到3.56万吨/小时的总吨位,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国内生产总 值比例达到1.16%;危险废物处置率达58%,水污染设施运行率达92%,“三同时”合格执行率平均为97.2%。(韩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