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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地区公路养路费征收执行新政策 

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8 月1日起,大庆地区所有车辆征 收公路养路费。同时,为支持大庆 建设,规定对大庆地区有自养专用公路的农场、林场、矿山等单位的车辆,其自养专用公路 单线出口里程长度在20公里以上时,一律按有关征收规定的下限征收,即减免60%,征收40%。 (李璐瑶 林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