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全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在县以下农村(含城市郊区农村)按区域或按乡镇设置机构。经营范围 包括: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汇兑业务;个人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建国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几个阶段。从194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实现国民经济恢复这一阶段,为信用社的试点阶段,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后来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54年到1956年是农村信用合作大发展的阶段, 全省绝大多数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基本达到一乡一社;经过“文化大革命”,农村信用社在曲折中前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又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1979年恢复 中国农业银行后,国务院将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委托给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又迈出了更快、更大、更坚实的步伐,但由于这种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有碍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 转轨和行社双方的共同发展,1996年8月国务院又做出了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决定,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和过渡时期的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到1996年底,全省共有县(市)联社77个,县(市)联社营业部75个,乡镇独立核算信用社1153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 分社82个、储蓄所773个、村屯信用站10838个,形成了以县联社为龙头,以乡镇信用社为主体,以分社和信用站为基础的遍及全省城乡村屯的机构网络。到199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正式职 工18268人,其中国家干部2077人。存款余额达140.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6.8亿元,资产181.7亿元,存贷规模在全省金融机构中占有较大份额,已成为我省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水平较高的 金融组织。为促进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产品结构的调整、农村货币流通,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保障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对平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职能作用,受到全省广大 农民的欢迎和拥护。(叶江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