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盐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是世界多数国家的控销商品,也是专营历史最长的商品。我国自汉朝对其实行专卖,至今已2000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销措 施,主要是实行指令性计划,高度集中管理。近些年,盐业市场比较混乱,贩卖私盐成风。为强化市场管理,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食盐专营办法》等文件。黑龙江省是非产盐区,又是“地甲”、“克汀”病区,对盐业营销的控制更为严格。1980年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规范盐业工作下发了30余个文件。近几年又 制订了《黑龙江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使盐业营销向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达到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供应 、统一结算、统一收缴碘盐基金和管理费。
省政府规定,省粮食厅是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行署(市)、县粮食局是行署(市)、县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为使统一管理工作落实, 各级粮食部门设有盐政处、科和稽察大队等机构,按照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全省盐业营销统一由粮食部门盐业公司(站)组织实施。省盐业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安排采购并向各地( 市)、县分配调拨,由’各地(市)、县盐业公司(站)在各地进行批发并安排指定零售店(点)。5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我省随即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标准,首批查核70个盐业公司(站)、116个代批发点具备批发业务资格,并发给了食盐批发许可证。无许可、非指定者从事盐业营销则为非法,以贩卖私盐论处。
为落实食盐专营、加强碘盐管理,在全省推广了肇州县碘盐送销经验,制定了送销制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1996]5号文件下发各地施行,全省80%的盐业单位实行了送销制,全年销 售碘盐22.3万吨,向中国盐业总公司上缴碘盐基金180万元,管理费13万元。为加强食盐质量监督,省盐业公司建立了碘盐检测中心,为80个单位培训了检测人员,各配备一台便携式碘测量 仪,发放激光防伪标识11249亿枚,全年供应碘酸钾4980公斤,使碘盐供应有了可靠保障。
根据国家计委盐价改革方案,省粮食厅与省物价局共同对全省食盐价格进行了测算和调查,合理地调整了食盐价格。省物价局以黑价农字[1996]18号文件发出《关于改革盐价管理和调 整盐价的通知》,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新价格。从1989年至1996年盐价调整32次,1996年盐价与1989年相比提高一倍左右(盐价变化比较表附后)。盐价调整之后,使盐与其他物品的比价 趋于合理,利于盐业发展。近几年,我省各地(市)、县拖欠盐款比较严重,1996年初托收承付和拒付挂帐高达5000余万元,已严重影响到全省盐业营销的正常进行,致使产区盐场常来我省 催欠,影响了产销关系。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到1996年底全省还欠3537万元,占总欠款的70.14%,从而保证盐业营销的正常运行。(陈殿才 阎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