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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生人口管理

  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规定,全省统一刻制、发放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 生医学记录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名章”,加强了出生人口的法制管理。(傅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