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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

  将助产技术纳入《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中,实行归口管理,规定乡镇以下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方可在规定 范围内从事家庭接生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产科质量。截至年底,全省有6683人持证执业。(傅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