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1997年6月,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各市地县、省直各部门先后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了一把手负全责、主管负主责、班子共担责、各委员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责任制度》、《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和《省文明办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责任和工作机制。省人大、省政协加大了对精神文明建设立法、视察和监督的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省人大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基层的实际,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进行了修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决定》在省八届三十一次人大常委会上正式通过。全省已经出现了一个一把手抓两手、班子成员两手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省文明办经过认真调查,制定下发了《改进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起草了《黑龙江省文明村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各市地县、各行业部门也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形成了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目标规划网络体系。 (张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