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邵冰贪污并挪用公款案
邵冰在担任省教育学院副院长期间,于1991年8月以个人借款名义挪用本院公款10万元,用于哈尔滨市动力区南华木制品厂经商。此款至1993年1月归还省教育学院。同年3月,邵冰从木制品厂厂长于飞之子于峰处取走该利息1.1万元归为已有。1990年末邵冰授意本院总务科长李克飞以解决饭费为名多做工程款9752.50元,将此款转至哈市建滨建筑工程队,又以购材料为名从该队开出一张金额为9000元的支票,邵冰存人哈市华夏酒店,1993年3月派人从华夏酒店取出人民币1万元归为已有。1993年3月11日邵冰挪用本院公款50万元经商,同年10月将此款归还。邵冰共贪污公款2.1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经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冰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经省纪委1997年1月15日常委会决定并经省委批准,给予邵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樊玉本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