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王闻贪污、受贿、行贿案
王闯在担任黑龙江省石油销售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经理期间,于1992年擅自动用公款10万元购买住房1套,据为己有。于1992年至1993年间,王以本公司名义赞助深圳亚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卫东23万元,并与他人收受杨卫东贿赂款7万元,王闯分得3万元。1996年,王闯受贿问题败露被检察机关立案,为逃避惩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一审判决王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中共双鸭山市委员会1996年12月13日决定给予王闯开除党籍处分,省石化销售总公司已开除其公职。 (樊玉本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