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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王洪成于1992年末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一厂,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生产设备简陋,对产品质量无检验,生产出的是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但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王洪成声称其产品使用时可节油20%~30%。1993年2月至1994年11月间,先后向沈阳冶炼厂等7个单位销售伪劣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60余吨,给买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非法所得人民币393.5万元。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王洪成私人住宅7处、轿车2辆,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洪成不服,以自己生产、销售的不是伪劣商品为由,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