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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肉食厂不服省兽医所行政处罚案

  呼兰县食品公司肉食加工厂(简称肉食厂),是呼兰县生猪定点屠宰厂。1992年4-10月间,肉食厂在为居民代宰生猪时,对发现的囊虫猪以每公斤1.00元至1.60元的残值作价收购3475头。对此囊虫猪肉冷冻处理后,呼兰县食品公司卫生检疫股按2.5%~3.7%的比例对囊虫活力做了抽样检疫,认定阴性为100%,阳性为0,已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可以冷冻鲜销。肉食厂在1992年8月至10月24日,以“冷冻鲜销猪肉”名义,以每公斤2.40元、2.60元、3.00元不等价格,售出420.5头(10,154.9公斤)冷冻囊虫猪肉,得款24,371.76元。1992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简称省兽医所)以肉食厂违法出售冷冻囊虫猪肉为由,于12月26日决定对肉食厂予以罚款24,371.76元,没收已查获的冷冻囊虫猪肉458.5公斤。肉食厂不服,于12月30日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复议。农业部于1993年3月5日作出维持省兽医所的处罚决定的决定。肉食厂不服,诉至法院。在该案经动力区法院一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后,省法院经再审认为,肉食厂自1992年4月1日从事屠宰业以来未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具备屠宰资格,出售冷冻囊虫肉时未出具检疫证明,肉的胴体上无“验讫合格”印章,属未经检疫违法销售痘猪肉行为,故判决维持省兽医所对肉食厂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