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凤岐不服德都县劳动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姚凤岐原系农民,1976年被原德都县二龙山粮库招为亦工亦农工人(当时未签劳动合同,以后也未补签),二龙山粮库将其按长期临时工对待。1978年,姚凤岐因工负伤,经医院确诊为“左腕月状骨坏死”,1995年经德都县人民医院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姚凤岐自1978年因工负伤后,因工作安排、工资及医疗费等问题,多次与二龙山粮库发生争议,该粮库也多次为其调换工作。1994年末,姚凤岐到德都县劳动局上访,要求一次性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1995年7月19日,德都县劳动局作出《关于姚凤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为:发给20个月的原标准工资(可参照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标准核发);由二龙山粮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5000元;姚被解雇后,由新发乡政府安排与管理;这是对姚凤岐的终局处理意见,至此二龙山粮库与姚个人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姚凤岐不服上述决定,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德都县法院一审、黑河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姚凤岐不服,申诉到省高级法院。省法院经再审认定,德都县劳动局作出的《关于姚凤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是针对姚凤岐个人就其工伤待遇与二龙山粮库间的争议所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姚凤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姚凤岐与二龙山粮库虽未签订合同,但其始终在该粮库工作,该粮库也将其作为长期临时工对待,因此对姚凤岐应视为二龙山粮库的长期临时工,姚与二龙山粮库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姚因工受伤后的待遇、医药费报销等问题,与二龙山粮库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经调解不成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但德都县劳动局不是劳动仲裁机构,其对姚凤岐与二龙山粮库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是代行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属超越职权。故撤销黑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德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德都县劳动局1995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姚凤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