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禽管理条例》(1989年颁布)早于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近5年,有些条款规定不够明确、完善。1997年省畜牧局对《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补充,并于4月25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一年来,采取有力措施,使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两部《条例》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1.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印制了8000张布告,发给各市(地)县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组织各市县采取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对新条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对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2.为了提高种畜禽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和能力,于8月26-28日举办了由各市(地)县主管局长、种畜禽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省农垦总局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种畜禽行政执法师资培训班”,请省法制局及有关部门的专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综合规定和种畜禽专业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并对如何进一步搞好种畜禽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哈尔滨、绥化、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市(地)也都举办了执法培训班,全省受训人员达2000余人。3.根据两部《条例》和全省在种畜禽管理上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清理整顿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作为重点,采取检查验收和清理整顿相结合的办法,依法对全省种畜禽场、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点和种公畜进行了检查验收,加强了对引种和广告的管理。到年末,省畜牧局直接检查验收种畜禽场130家,对符合标准的107家发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23家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不许出种,限期达标处罚。各地负责检查验收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点和种公畜发证达8200家。通过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查处了22起卖假劣种畜禽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了畜牧业发展对优良种畜禽的需求。 (李长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