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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查处水污染事故

  佳木斯市郊区水产局在抓好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禁渔期管理的同时,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1996年5月15日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力量对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危害渔业资源的事故进行了查处。1996年5月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实施后,佳木斯市郊区政府非常重视,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区财政局划拨3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成立了防治水污染专项小组和专家鉴定评估小组,配备精干力量,开展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查处工作。经调查辖区内共有83个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松花江排放污水,其中有15家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这些企业平均每天向松花江排人的污水达30万吨,使松花江下游的水质日益恶化,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1997年,共查处涉及5厂的5起事故,收缴渔业资源补偿费35.4万元。 (张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