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资源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管理总站从省药材公司分离后,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依法执行全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具体措施:1.认真贯彻《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知法、守法、依法保护野生药材资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对《条例》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工作,并提请审定。3.举办两期由全省20个县(市),森工、农垦系统管理站共90名执法人员参加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对掠夺式采集严重破坏中药材资源问题,无执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规定进行教育处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刺五加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其实行定厂定点生产,同时对运输、工业生产、外贸出口的审批由省总站统一管理。5.加强对林甸、杜尔伯特、富裕、泰来、肇源、明水、虎林、嫩江等县(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和防风等生产基地建设,制定具体措施,使保护区建设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6.转发有关《通知》与《条例》,做好全省各级保护站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基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李钧贵 杨元复 王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