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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管理

  1997年,省分行再贷款管理增加新内容,除短期融通贷款、再贴现贷款,又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短期融通贷款,发放对象仍是商业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期限最长为20天,对其他商业银行期限最长为7天,严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短期融通贷款。贷款管理:限额管理、两极发放、按月考核、定期检查。再贴现贷款,对再贴现贷款业务的管理方式是“集中限额、两极管理、三级审查、两极发放、大额报备、按月考核、定期检查、及时对账”。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对象: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用途和期限是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农村信用合作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原因所作出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农村信用合作社用于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贷款管理: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 (卜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