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从1997年10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适当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五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8.8%调整为6.84%,八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9.05%调整为7.38%;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抵押贷款,都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抵押贷款,其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金融机构新发放的集体、个体企业短期贷款和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的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收取的用于抵押、担保以及在结算过程中授信的各种保证金存款,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一律不计利息。在此之前存入的保证金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至到期。 (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