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
截至1997年底,全省已组建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164个,占应建数的98.8%。已建立企业和部门调解委员会10,639个。全年共受理案件1251件,结案1151件,结案率为92%。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也得到较好发挥。全年共受理案件960件,调解成功812件,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仲裁办工作汇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结案后跟踪回访制度,完善了工作机制,加快了办案节奏。继续强化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全年共鉴证劳动合同32万份,鉴证合同累计已达到383万份,纠正违法、无效合同10,207份,督促补签合同15,941份,制止招用童工136人,使劳动合同体现了真实、合法、可行。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加大宣传《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各项劳动政策的力度,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管理行为和劳动行为的自觉性,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发生的争议及时进行解释、疏导,使相当数量的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