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全省已有大庆、哈尔滨、牡丹江、穆棱、呼兰、尚志等市县建立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大庆、哈尔滨、牡丹江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最低保障标准分别为110元、100元、90元。1997年这三个城市共保障对象12,331人,发放保障金659万元。全省地级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将在1998年底前全部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屠宝安 于学臣)